(2017)渝0152财保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胜宇朱兰与谢建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建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8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兰,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胜宇,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薪,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建梅,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兰、杨胜宇与被申请人谢建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2执保2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谢建梅名下的渝X号车辆,查封杨胜宇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X���用于担保的房屋;作出(2017)渝0152执保2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谢建梅与郑吉辉共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X路XXX号XXX房屋,查封担保人李金全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XX路XXXX号XXXX单元XXXX号的房屋。2017年10月2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兰、杨胜宇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兰、杨胜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百七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兰、杨胜宇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保全费27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兰、杨胜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