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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2017湘0981行初86号沅江市翔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市翔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志芳,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981行初86号原告沅江市翔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共华镇新南街。法定代表人夏训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卢志芳,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沅江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别超凡,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诉讼法律文书)。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沅江市金竹路。法定代表人官仕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跃姣,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系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委托代理人卜跃军,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沅江市,系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沅江市翔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机械)、卢志芳诉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沅江市翔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志芳的委托代理人别超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跃姣、卜跃军,证人杨立志、郭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6月7日,被告作出沅人社工伤认字[2017]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17年1月4日16时许,原告翔宇机械员工卢志芳在车间被砸伤右手臂,后送沅江市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断端明显分离。原告翔宇机械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核实卢志芳的入院时间为2017年1月4日15时20分,单位和证人均证实受伤时间为2017年1月4日16时,被告认定原告卢志芳的受伤,认定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翔宇机械、卢志芳诉称,原告卢志芳于2017年1月4日15时左右,在原告翔宇机械的电泳车间装载货物时,被砸到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翔宇机械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7年6月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二原告均认为原告卢志芳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沅人社工伤认字[2017]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卢志芳受伤为工伤;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沅人社工伤认字[2017]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拟证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卢志芳的沅江市人民医院外科入院记录,拟证明卢志芳的受伤情况。3、证人杨立志、郭永强出庭作证证词,拟证明原告卢志芳发生事故受伤的具体情况。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作出的沅人社工伤认字[2017]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请求维持被告2017年6月7日作出的沅人社工伤认字[2017]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为证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1、沅江市工伤事故报告表,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工伤事故报告表。2、沅人社工伤收字(2017)第41号沅江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3、沅人社工伤受字[2017]41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拟证明被告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4、对杨立志(2017年1月6)、周斌(2017年1月6日)、的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单位人员所作的调查情况。5、案件讨论表、2017041工伤认定案件处理程序审批表,拟证明沅江市人社局对本案的讨论、处理程序。6、沅人社工伤认字[2017]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二原告。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有异议,根据卢志芳在医院的自述,卢志芳受伤原因是摔倒受伤,不是外力受伤。对证据3中郭永强出庭作证的证词无异议,对杨立志出庭作证的证词有异议,原告卢志芳受伤是摔倒,不是被砸到受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内容有异议,卢志芳受伤时间不是16时左右,而是15时左右。对证据4中的对卢志芳在车间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受伤时间是16时左右有异议,卢志芳是15时左右受伤;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处理结论有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有异议,卢志芳发生伤害的时间2017年1月4日15时左右,到医院的时间住进病房的时间大概是16时。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1、原告提供的证据1及证据3中郭永强出庭作证证词,被告提供的证据1、2,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实原告卢志芳于2017年1月4日15时20分因受外伤入院治疗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杨立志出庭作证证词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实原告卢志芳是在沅江市翔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受外伤的事实。3、被告提供的证据3证实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原告翔宇机械提交卢志芳的工伤认定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确定。被告提供的证据4中对杨立志的调查笔录,因杨立志当庭出庭作证,以当庭陈述为准,周斌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卢志芳是在车间工作时受外伤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5-6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卢志芳系原告翔宇机械员工,从事装卸、货物运输,上班时间为7时至11时30分,12时至5时。2017年1月4日15时左右,原告卢志芳在原告翔宇机械车间装卸货物时不慎从高处摔倒在地导致右手受伤,后于15时20分由其同事杨立志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诊治,经诊断为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2017年1月5日原告翔宇机械制造向被告报告了工伤事故,2017年1月6日,原告翔宇机械制造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6月7日,被告作出沅人社工伤认字[2017]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给二原告。该决定书以原告卢志芳的受伤,认定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原告卢志芳不予认定为工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该条款确定了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要素。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卢志芳于2017年1月4日15时左右在原告翔宇机械制造车间工作时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对原告卢志芳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原因是原告卢志芳受伤入院治疗时间为2017年1月4日15时20分,而证人证言证实原告受伤时间为2017年1月4日16时,以及原告卢志芳受伤实际为摔伤,不是证人证言陈述的被砸伤,因《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受事故伤害的具体时间及具体方式,即只要原告卢志芳的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要素,无论是在哪个时刻或受到哪种方式的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被告认定原告卢志芳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沅人社工伤认字[2017]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限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谭 玲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