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秋来与沈力、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来,沈力,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052号原告:刘秋来,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力,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8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原告刘秋来与被告沈力、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秋来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秋来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