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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松原市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庆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庆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第3917号原告:松原市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邵林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梅,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绩,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马宜男,女,汉族,1987年2月25日生。原告松原市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建混凝土公司及委托代理人赵红梅,被告李庆绩委托代理人马宜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依法缺席审理终结。松原市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25日至6月1日期间,被告先后从原告处拉走混凝土2324立方米,用于李庆绩承包的波尔多小镇工地桩基础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混凝土款84万元,结算时双方约定,李庆绩给付现金26万元,剩余款用河流石110立,中砂40元每立抵顶,约定2015年6月15日前把现金26万元付清。2015年7月15日前将砂石送完。2015年6月4日,李庆绩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直至今日李庆绩也未给原告送砂石抵顶工程款,也未支付现金,故起诉要求李庆绩给付混凝土款84万元及利息。李庆绩辩称:我们之间有账,票子都有,是我们先给他送料,就是沙子和石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我们先给他送料,他没给我们结账,才发生给我们工地送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间,市建混凝土公司向李庆绩承包的波尔多小镇工地送混凝土,经结算李庆绩欠市建混凝土公司84万元,2015年6月4日,李庆绩给市建混凝土公司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5年6月15日前给付现金26万元,2015年7月15日前向市建混凝土公司送河流石110元每立,砂中40元每立。砂子或石头于2015年7月15日前送完。李庆绩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及借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市建混凝土公司向李庆绩承包的波尔多小镇工地送混凝土,经结算李庆绩欠市建混凝土公司84万元,有李庆绩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本院对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李庆绩未按照欠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李庆绩应按欠据约定给付市建混凝土公司84万元。双方欠据上未约定利息,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计算利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84万元,并自2017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李庆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雪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吴晓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