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行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辛顺女要求被告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付过渡期补助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顺,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4行初348号原告辛顺女,女,1957年9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主星乡红星村*组***户。232602195709023123。被告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6-7号。法定代表人周再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畅,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满仓,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辛顺女要求被告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付过渡期补助费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顺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笑晨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人民陪审员 肇浩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