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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牛某,女,汉族,1982年3月2日生,现住宁江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龙与被申请执行人牛红丽离婚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牛某与赵某离婚。二、婚生子赵恒由赵金龙直接抚养,牛红丽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夫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位于松原油田工行楼2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归原告牛红丽所有,原告牛红丽给付被告赵金龙房屋折价款152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申请按判决第三项强制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