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源与被执行人王新国、向明贤、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源,王新国,向明贤,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865号申请人李源,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王新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8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被执行人向明贤,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束水龙,董事长。申请人李源与被执行人王新国、向明贤、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之前的劳动报酬38007.00元;被执行人向明贤应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的劳动报酬76500.00元。经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三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向申请人支付的38007.00元支付清,据此判决主文第一项已执行完毕。2017年10月23日,申请人李源向本院提交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的申请一份,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向明贤就欠工资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的,其法律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