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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华川与重庆恺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川,重庆恺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201号原告:刘华川,女,汉族,1972年12月1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恺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田坝三村51幢3-1,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582804470L。法定代表人:侯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川诉被告重庆恺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川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华川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正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