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7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7778号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煜焱,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法定代表人张海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炎,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景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