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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关晶与王健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晶,王健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449号原告:关晶,女。被告:王健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晶与被告王健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