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关晶与王健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晶,王健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449号原告:关晶,女。被告:王健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晶与被告王健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