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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7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定宏与蒋展翔、吴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宏,蒋展翔,吴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7491号之一原告:陈定宏,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展翔(曾用名蒋金潮),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吴玉燕,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定宏与被告蒋展翔、吴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宏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申请费4442元,合计5992元,由原告陈定宏负担。审 判 员 姜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