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7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定宏与蒋展翔、吴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宏,蒋展翔,吴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7491号之一原告:陈定宏,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展翔(曾用名蒋金潮),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吴玉燕,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定宏与被告蒋展翔、吴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宏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申请费4442元,合计5992元,由原告陈定宏负担。审 判 员 姜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