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国峰与崔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峰,崔章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435号原告:李国峰,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崔章明,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李国峰与被告崔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国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峰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