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玉东与杨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东,杨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700号原告:蔡玉东,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杨展,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原告蔡玉东与被告杨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因原告蔡玉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玉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