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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吴浩与刘诗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刘诗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2934号原告吴浩,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诗怡,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吴浩与被告刘诗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吴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吴浩负担。审 判 长  宓秀范人民陪审员  乔秀珍人民陪审员  田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龙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