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1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吴浩与刘诗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刘诗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2934号原告吴浩,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诗怡,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吴浩与被告刘诗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吴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吴浩负担。审 判 长 宓秀范人民陪审员 乔秀珍人民陪审员 田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龙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