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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卿尚友与何常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尚友,何常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619号原告卿尚友,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什邡市村民,住德令哈市。被告何常均,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村民,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尚友诉被告何常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卿尚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卿尚友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健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