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卿尚友与何常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尚友,何常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619号原告卿尚友,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什邡市村民,住德令哈市。被告何常均,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村民,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尚友诉被告何常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卿尚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卿尚友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健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