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市香江易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香江易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X,董事长。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香江易捷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市香江易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预付款95万元及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市香江易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26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16日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市香江易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无小汽车及有价证券等。本院到北京市香江易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该公司。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反映被执行人未正常经营。2017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明审判员 李振雨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