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民初5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彬奇与嘉兴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奇,嘉兴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5846号原告:王彬奇,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被告:嘉兴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汽车商贸园二期品牌区1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新。本院审理原告王彬奇与被告嘉兴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奇撤回对被告嘉兴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剑斌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无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