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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91935-1,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法定代表人胡小冬,董事长。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8321-6,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02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714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