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蔡鲲、李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鲲,李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3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包干,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鲲,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李学林,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鲲、原审被告李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