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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冯金良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良,刘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2号申请执行人冯金良,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刘雪松,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冯金良与刘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8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雪松偿还原告冯金良借款六万四千五百元,案件受理费七百零六元,由被告刘雪松负担。冯金良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雪松名下财产,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刘雪松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刘雪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金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