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卓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卓昌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9131号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宝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玥,男,1992年4月2日出生,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卓昌海,男,60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