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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1124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雷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原、被告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韦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