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1124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雷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原、被告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韦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