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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茅克镇与陈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克镇,陈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民初1086号原告:茅克镇,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陈清霞,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茅克镇与被告陈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克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清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茅克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清霞偿还借款9万元及支付利息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清霞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7日,陈清霞以扩大业务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茅克镇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一分五。2014年2月11日、2014年5月1日、2014年7月5日陈清霞又以同样的理由向茅克镇各借款2万元,三次借款合计6万元,三次借款均约定利息按一分五计算按月支付。2014年8月8日,陈清霞再次向茅克镇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月息按二分计算按月付息。五次借款茅克镇均出具借据。借款后,茅克镇只支付了1400元的借款利息,本金分文未还。陈清霞应诉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陈清霞分五次向茅克镇借款合计9万元,并于当日向茅克镇出具五张借款单。其中2014年元月17日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4年元月17日至2015年元月16日止),利息按一分五计算按月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2万元。2014年2月21日、2014年5月1日、2014年7月5日各借款2万元,合计6万元,双方均约定利息按一分五计算按月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2014年8月8日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二分计算按月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后陈清霞仅于2014年9月支付五笔借款的利息1400元,本金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款单、储蓄存款凭证及出庭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陈清霞向茅克镇借款9万元,有借款单为证,予以确认。茅克镇主张陈清霞偿还借款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14年1月17日借款2万元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5%,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4日利息应为39个月×300元+18天÷30天×300元=11880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2万元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5%,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4日利息应为38个月×300元+14天÷30天×300元=11540元。2014年5月1日借款2万元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5%,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4日利息应为36个月×300元+4天÷30天×300元=10840元。2014年7月5日借款2万元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5%,从2014年7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利息应为34个月×300元=10200元。2014年8月8日借款1万元利息约定为月利率2%,从2014年8月8日起至2017年5月4日利息应为33个月×200元-4天÷30天×300元=6560元。以上利息合计11880+11540+10840+10200+6560=51020元,扣除陈清霞已支付利息1400元,尚欠利息49620元。因此,茅克镇主张陈清霞支付利息50000元中4962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陈清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清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茅克镇借款本金9万元;二、陈清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茅克镇利息49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茅克镇负担50元,陈清霞负担3050元。公告费600元,由陈清霞负担。陈清霞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林锦文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金玲一、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