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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付义光与王梦、冉光胜、陈美洪、何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义光,陈美洪,王梦,冉光胜,何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546-1号申请执行人:付义光,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陈美洪,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王梦,女,19850年1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冉光胜,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何友海,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了付义光申请执行王梦、冉光胜、陈美洪、何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付义光借款利息人民币84066.00元,负担诉讼费2880元,执行费1170元,合计881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冉光胜存款52550元支付给申请人,尚有35566.00元未执行到位。现查明王梦、冉光胜有住房公积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王梦的住房公积金27700元至金沙县人民法院专户;二、提取冉光胜的住房公积金7866.00元至金沙县人民法院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明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