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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8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华天泰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天泰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8511号申请人:天津华天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柳志,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宝相寺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志,总经理。就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天津华天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8355.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永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