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书冬与被告万长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冬,万长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885号原告:黄书冬。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文,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长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号。主要负责人:宋维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书冬与被告万长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黄书冬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书冬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书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黄书冬负担。审判员 陈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