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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常平与吴敬华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平,吴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李常平,男,生于1969年8月14日,住商州区。被执行人吴敬华,男,生于1959年7月25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李常平与被执行人吴敬华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56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常平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敬华分两次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70000元后对剩余案款拒不履行,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吴敬华所有的厂房等资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李常平领取70000元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法院处置吴敬华资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常平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