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35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洁与黄乾开、邓永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黄乾开,邓永妹,张月园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3598号之三原告:张洁,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坤,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乾开,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载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平镇山心村委会黄扶坳村5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永妹,女,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张月园,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张洁与被告黄乾开、邓永妹、第三人张月园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起诉。2017年10月24日,原告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3.85元,财产保全费1387.69元,合共207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