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志平与位留生、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平,位留生,赵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2069号申请人:王志平,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位留生,男,汉族,住德州市。被申请人:赵志刚,男,汉族,住德州市。申请人王志平与被申请人位留生、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并提供自己位于德州市商贸大道以东1389号12号商铺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位留生、赵志刚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志平)位于德州市商贸大道商铺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