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张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975号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圣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张桂英,女,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