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长安大学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长安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安大学。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安大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1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大学在中国银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从该行依法扣划了本案全部案款及执行费共计502635.30元。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1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