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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695号原告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绢路9号委托代理人王强,男,身份证号510702197407021237公司职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园路128号43幢1单元402号,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寓,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生态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卢红然,住淅川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已将债务转移至第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14874元,减半后为74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曹聚改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