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6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米功雷与潘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功雷,潘连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895号原告:米功雷,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潘连群,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功雷与被告潘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米功雷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韩 俊-?PAGE?1?-?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