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恢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肇昌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