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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肇昌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