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进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327号申请人:雷进生,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畲族,住枝江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54233M,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3号。法定代理人:柯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汉阳市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4413664384,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10号。法定代表人:严悌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雷进生与中国联通宜昌分公司、汉阳市政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新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