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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7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468号原告:卢某,女,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瑞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