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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南武广与王景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武广,王景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762号原告:南武广,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王景河,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南武广与被告王景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南武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武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南武广负担。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