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南武广与王景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武广,王景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762号原告:南武广,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王景河,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南武广与被告王景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南武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武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南武广负担。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