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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8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泽鲁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仰隆,任泽鲁,大连京港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605号申请人:潘仰隆,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任泽鲁,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大连京港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轻大厦5号楼627A。法定代表人:任泽鲁。本院在执行潘仰隆与任泽鲁、大连京港石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大连京港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大连京港石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