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9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方华与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潘汉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方华,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潘汉广,黄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527号申请执行人:黄方华,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四路富泽商业城*号*座*号铺,注册号440682600361445。经营者:潘汉广。被执行人:潘汉广,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吉琼,女,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黄方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潘汉广、黄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潘汉广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88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黄方华,被执行人黄吉琼对潘汉广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4.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潘汉广名下登记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房产,该房产现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8月10日向禅城法院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现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黄吉琼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6日将三被执行人黄吉琼、潘汉广及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9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笑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