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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自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929号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解放路299号越州人家。法定代表人:杨春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艳,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越州人家物业服务中心职工。被告:黄自波,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浦北县,现住浦北县。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