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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7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智某某、郭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智某某,郭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769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法定监护人杨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法定监护人杨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特别代理。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特别代理。被告智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北外环王全口村西。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元氏县蟠龙路北。本院在审理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与智某某、郭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