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新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513号 罪犯杨新,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怀化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犯贩卖、运输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建议书认为,罪犯杨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新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579分。该犯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746元,本次减刑承诺缴纳罚没款人民币5000元,实际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意向书、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监狱内消费高,有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按照财产性判项履行意向书的承诺全部履行,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新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田 审判员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