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亚楠与姜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楠,姜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76号原告:王亚楠,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姜颖,女,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楠与被告姜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楠在民事起诉状中列写被告姜颖的住所地不具体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姜颖的送达地址,依法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亚楠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