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莫景渊与黄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景渊,黄朝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057号原告:莫景渊,男。被告:黄朝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娜,女,由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莫景渊与被告黄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莫景渊以与被告黄朝东协商赔偿事宜及办理违章罚款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景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景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景渊负担。审 判 员 陈超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瑞玲书 记 员 岑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