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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29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志芳、李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芳,李英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297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贾春辉,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志芳,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李英武,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区。申请人贾春辉与被申请人李志芳、李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5297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贾春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盛琳木业加工厂南侧福泽颐园15-2-1408号(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申请人贾春辉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春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贾春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盛琳木业加工厂南侧福泽颐园15-2-1408号(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