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军仁申请执行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仁,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高军仁,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53号嘉云台5楼,组织机构代码:75970935-7。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XX大厦X幢X层X号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办理给申请执行人高军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艳审 判 员 吴明磊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