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尹某1申请宣告尹某2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特15号申请人:尹某1。现住镇赉县。法定代理人:尹某2(系申请人祖父)。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尹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尹某1称,请求法院宣告武冬雪失踪。申请人尹某1与武冬雪系母子关系,与张路路系父子关系。张路路于2012年10月1日因车祸死亡,武冬雪在其丈夫张路路死亡后离家出走,至今已有四年之久。故申请宣告武冬雪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武冬雪,女,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原住镇赉县镇赉镇洋营子村,系申请人尹某1的母亲。2012年10月1日武冬雪的丈夫因车祸死亡,武冬雪在其丈夫死亡后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申请人尹某1申请宣告武冬雪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武冬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武冬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武冬雪自2012年10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杳无音信,公安机关亦出具书面证明,武冬雪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尹某1作为其子女,申请其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武冬雪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