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林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林芃,曾新安,余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5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6879188-1。负责人张麟,行长。被执行人林芃,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曾新安,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余金云,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芃、曾新安、余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2017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林芃在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湖桃分理处帐号9050814030101200005749存款70682元,在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湖桃分理处帐号62×××21存款13014元,经查本案的抵押房屋即被执行人曾新安、余金云坐落于武夷山市和平南路40-5号3幢12房屋、坐落于武夷山市和平南路52号(旭华商贸街)G幢601房屋已另案查封。3、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的抵押物房屋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对上述抵押房屋进一步处置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军军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