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乔文奇与淮安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奇,淮安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3295号原告:乔文奇,女,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99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乔文奇与被告淮安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康红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文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文奇诉请判令被告退还装修款1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修总价60800元,工期从2017年3月12日至6月12日。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原告预付装修费36480元。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能按期完成施工,2017年6月19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约定被告于2017年6月底前退还原告120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经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装饰装修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工程决算表等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能按期完成施工,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约定由被告在2017年6月底前退还原告装修款12000元,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表异议。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返还装修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文奇装修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装饰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