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利峰与魏国利、王雪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峰,魏国利,王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峰,男,1977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魏国利,男,1971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王雪丽,女,1971年2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利峰与魏国利、王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利峰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5执91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